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了解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促进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与指导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采取学院推荐、选拔、聘任制,一般聘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聘任与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的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实训场地等。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团结协作精神强,有参与实验室管理的积极性;
(二)组织纪律性强,秉公办事,有保密观念;
(三)善于联系老师和同学,敢于发表意见;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和信息处理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有较强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较丰富的安全知识。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对此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反映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督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定期汇总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督查员会议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 工作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学生督查员上岗前,应接受有关信息收集工作和实验室安全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二)按计划参加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查、暗访,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查员报告;
(三)根据需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方面的会议及各项活动;
(四)实验室安全督查员根据查找到的各类安全隐患,填写《实验室安全督查员反馈意见表》,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其他
(一)对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实验室安全督查员进行表彰。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