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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科

天城大政〔2016〕79号 (关于印发《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01 08:48  

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6927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201633号),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防止实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各单位在校内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各单位是所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突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请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应结合信息化建设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技防、物防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各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第九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各单位落实相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追究违反实验师安全管理职责的渎职行为和责任主体,提出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十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实验室的相关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实验室主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房间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要加强安全培训,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教师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没有进行安全培训的学生不能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明确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二)各实验室要确保危险化学品台账、使用登记账和库存物品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学期期末各单位要将库存危险化学品清单汇总,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三)各单位对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台账、双把锁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台账记录等安全管理,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交有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二)各单位的实验样品和实验动物必须集中存放,专人管理;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要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等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在获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经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涉及辐射实验室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要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信号。

(三)各单位涉及辐射的实验室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

(四)涉及辐射的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提前接受专项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单位定期组织涉及辐射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

(五)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六)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七)各单位落实辐射装置与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严格规范涉及辐射废弃物的处置,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在气瓶的购买、租用、充装时,所选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保留供应商信息及资质证明。

(二)气瓶必须有明确的标识,使用前要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三)易燃气瓶与助燃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瓶和有毒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四)气瓶竖直放置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回送检。

(五)特殊气瓶需持证上岗使用的,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进行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并按学校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和处置。

(二)各单位对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要求在符合规定的地点暂存。

(三)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四)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各单位应根据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特点,配置吸收和排放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具有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二)各单位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安装前须有后勤处审批,配电线路、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须经后勤处审核验收后方可使用。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室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有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五)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到安全因素,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规范实验室用水、用电管理,不得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备和设施,要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严禁乱接、乱拉电线。

(三)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发现问题停止使用,联系维修。

(四)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需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实验室的类别和潜在危险因素等,为实验室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要求所在实验室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指导各单位明确所属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各单位对其加装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须在保卫处监督指导下完善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保卫处指导各单位定期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要提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内务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建立实验室日常安全值日制度。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在实验完成后,要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和废弃物及时进行规范处置,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规范、安全,并做好相关记载。

(二)实验室需要关闭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管理。

(一)实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审核流程。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完成后,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合格,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衔接好后续管理维护部门和职责,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所有实验项目均须提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并报请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准予开展。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本科教学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核批复工作,其它各类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核批复工作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因素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未经审批私自启动的要立即停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校、各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检查内容包括:(1)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2)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时限情况;(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工作台账;(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聘期工作职责,与其它工作一并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将实验室安全检查纳入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将安全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立即停用。

第三十条   对多次检查存在相同问题及拒不整改的实验室,学校给予通报,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实验室事故后,要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内容,皆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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