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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科

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2018-03-09 1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以及《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城建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弃物,或含有《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一定比例的废弃物。

第三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原则上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染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含重金属化学品废弃物、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和固体化学品废弃物等。

第四条  含有放射性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国资处)负责全校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院、系、课题组等,下同)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台帐记录等工作,并配合国资处开展回收处置工作。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弃物中,或倒入下水管道中,严禁在室外随意堆放。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容器放置位置应相对固定,并有明显标识。实验室内不可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单位承担。财务处根据国资处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费用明细表核减各单位经费。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

第十条  国资处将定期联系具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回收处置公司进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不应含有放射性物质。

(二)危险化学品废弃液须分类存放,并粘贴标签标示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部门、送储人、日期等信息。对于危险性大的废弃物,要独立包装,标签信息明确。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废液处置容器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外盖能严丝合缝,不可装得过满。小桶存放须至少保留1/10的剩余空间,大桶存放时不能超过容量的2/3。

(三)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标签,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四)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弃物,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混在一个容器中,或将剧毒物质倒入其他装有废液的桶里,必须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

(五)废弃的试剂原液必须用密封良好的试剂瓶盛装并标明成分,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六)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外加明显标签标示瓶内废弃物成分、质量等信息。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七)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包装箱尽量避免堆放,如需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并进行加固。

(八)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分类处置装运

(一)国资处定期发布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通知(特殊情况或废弃物数量较多时可向国资处申请单独处置),各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要求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国资处,国资处在统计完成后联系处置公司进行分检收集、装运。

(二)分检收集、装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按通知的时间,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等待。未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或未经专业人员分检的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存,等待下次收集、装运。

(三)收集、装运期间,要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有专人留守现场至收集、装运完毕。收集、装运完毕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国资处、处置公司相关人员在最终装运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单位、时间等。

(四)国资处和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处置台账。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一)存装废液的容器不是规定的容器;

(二)废液桶漏液,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渗漏;

(三)桶外壁没有废液成分标识;

(四)废液桶磨损严重,不宜再使用;

(五)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六)固体试剂或试剂原液没有装在试剂瓶内;

(七)试剂瓶外没有标识;

(八)试剂瓶破裂或没有密封;

(九)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细则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弃物引起严重后果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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